消防工程安装施工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
1.一般规定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所列文件与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1.3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2.调试前的准备
2.1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2.2 应按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3 应按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2.4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3.1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3.2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 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 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 7 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 4.3.2中 2、6、7 项检查。
4.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4.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 检查其状态显示, 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 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 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 50 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 50 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 7 款检查。
4.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4.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4.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4.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 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5.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 120h 无故障后,按规范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消防工程设计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非常重要。